婚姻家庭政策法规考点解析
婚姻家庭政策法规介绍
1.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备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4)婚姻无效::①违反一夫一妻制的;②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未到法定婚龄的。
(5)可撤销婚姻:①胁迫的可撤销婚姻;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2.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①夫妻人身关系。②夫妻财产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③成年子女对父母有瞻养扶助的义务。④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①祖孙关系。②兄弟姐妹关系。
3.离婚的规定
(1)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需具备两个条件:①双方自愿离婚。②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登记离婚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店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调解——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在离婚时一方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处于生活闲难境地的,由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结婚的条件:自愿原则、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②结婚登记程序:申请环节(携带身份证及“无配偶、无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环节、登记(男女双方亲自到场)
③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④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缔结的可撤销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1.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均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干涉。此外,夫妻在抚养教育子女、家事代理及遗产继承上的权利也是完全对等的。
(2)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或受赠得到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这些财富归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享有独立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助;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参与分割。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强制性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包括保障子女的生存需求、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以及排除来自外界的非法侵害。
对于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教育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相应地,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这种相互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直系亲属外设定了“托底”式的扶助义务。在祖孙关系中,若父母缺失或无力抚养,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承担抚养重任;反之,孙辈对祖辈亦有赡养义务。在兄弟姐妹关系中,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责任,而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在兄姐缺乏劳动能力时也应反哺扶养。
①登记离婚登记:双方完全自愿且已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离婚冷静期”双方申请后需等待 30 天;
②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判离的法定情形、军婚特别保护(征得军人同意)、女性特殊保护
③离婚救济制度:三道救济防线(家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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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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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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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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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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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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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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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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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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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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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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