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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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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一)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婚姻的缔结
所属版本:中社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介绍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无效婚姻种类:
①违反一夫一妻制 
②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②未达婚龄: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请求权期间: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存在,享有请求权当事人可提出申请。
4)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及程序: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5)法律后果:
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④所生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1)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3:11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病后康复的王女士住院期间与张医生产生感情并结婚,结婚后才发现张先生之前就有个妻子,并且没有离婚,所以他俩的婚姻因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不同情形的无效婚姻,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那么对此(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无效。
A . 当事人的单位同事
B . 当事人上学期间的老师
C .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D . 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朋友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同情形的无效婚姻,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所不同,其中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ABD均为干扰选项,C选项符合题意。

单选题 2.小李和小赵于2009年结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小李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个人财产的是(  )。
A . 2014年小李母亲去世留下遗产15万元
B . 小李婚前个人存款在2014年取得的银行利息5.5万元
C . 小李用婚前个人存款于2012年投资建厂取得收益25万元
D . 小李于2012年出版一部小说,获得6万元稿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选项错误,2014年小李母亲去世留下遗产15万元,这部分遗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B选项正确,小李婚前个人存款在2014年取得的银行利息5.5万元,这部分利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根据司法解释,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C选项错误,小李用婚前个人存款于2012年投资建厂取得收益25万元,这部分投资收益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而是婚后取得的经营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选项错误,小李于2012年出版一部小说,获得6万元稿费,这部分稿费属于婚后取得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单选题 3.王斌小时候与亲生父母在火车站走散,后一直被他人收养。长大后与范华恋爱,并打算结婚。有一次王斌去范华家,被范华的大姨认出来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依照我国《民法典》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
A . 可以结婚
B . 不能结婚
C . 可以重新登记结婚
D . 可以结婚但需手续齐全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收养关系的成立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缘血亲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适用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王斌是范华大姨的亲儿子,王斌与范华则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第一代是同源外祖父母,第二代是王斌和范华的亲生父母,王斌和范华是第三代,对应属于三代以内。王斌与范华从血缘上依然是表兄妹,故不能结婚。答案应选B。

大咖讲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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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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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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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缔结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双方本人;是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
1)违反一夫一妻制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2)未达婚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禁止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机关:法院
程序:不适用调解,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法律后果: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1)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3)宣告机关和程序: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事实婚姻
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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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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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程序

结婚的程序
1、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登记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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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1、与法律婚姻的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1994年2月1日以后: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
4、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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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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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姓名权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日常家事代理权
4)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种类
(1)按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按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2)分别财产制3)剩余共同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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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只有两种)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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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家庭成员的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关系;
2)兄弟姐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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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婚姻的解除
1.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①双方自愿离婚。
②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登记离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定标准:
1)感情已破裂(法定理由);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感情已破裂例示性规定: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②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恶性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诉讼离婚的程序
①调解。
②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①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②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扶养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3.离婚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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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①双方自愿离婚。
②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登记离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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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定标准:
1)感情已破裂(法定理由);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2)感情已破裂例示性规定:①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②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恶性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2)诉讼离婚的程序
①调解。
②判决。
(3)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①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②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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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夫妻身份关系上的后果: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扶养义务终止: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2)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家务补偿。
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
3.离婚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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