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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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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效力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二)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收养的法律效力
所属版本:中社版

收养的法律效力介绍

(一)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3:15

收养的法律效力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没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A . 双方的工资
B . 双方的奖金
C . 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
D . 知识产权的收益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符合题意。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A选项)、奖金(B选项);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D选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C选项正确,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ABD选项错误,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知识产权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多选题 2.1982年,2岁的阿强被孙某夫妇依法收养,并与他们共同生活至参加工作。2012年11月,阿强胞弟因病去世,阿强生父母考虑到自己没有其他子女,提出让阿强赡养,养父母孙某夫妇坚决反对,下列关于阿强与生父母、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  )。
A . 阿强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B . 阿强没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C . 阿强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D . 阿强有赡养生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
E . 孙某夫妇去世之后,阿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BDE选项符合题意,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故阿强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E选项,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而不是自动恢复。
因此本题目问的是错误的,故选ABDE。

多选题 3.下列关于妇女的财产权益说法正确的是( )。
A .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B .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 . 农村妇女家中无男户,无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D .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女方无法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 .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妇女享有的财产权益,其中包括妇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享有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享有继承权。
A选项正确,属于妇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内容;
B选项正确,属于妇女享有继承权的内容;
E选项正确,属于妇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内容;
C选项错误,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D选项错误,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女方依旧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故ABE选项正确。

单选题 4.甲在3岁时被乙(男)合法收养。由乙抚养成人。2019年,甲的生父丙、养父乙先后去世,各留下若干遗产。下列关于甲生父、养父遗产法定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甲有权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
B . 甲有权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
C . 甲无权继承丙的遗产,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D . 甲既有权继承丙的遗产,又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法定权利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他们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终止。ABD选项错误,无法继承丙的遗产。
故甲有权继承养父乙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丙的遗产,C选项说法符合题意。

单选题 5.2017年屠某夫妇收养了四岁的芳芳,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关于芳芳与其亲生父母及屠某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芳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芳芳的亲生父母与屠某夫妇协商确定
B . 芳芳与屠某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人民法院裁定
C . 芳芳与屠某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系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D . 芳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ABD选项错误,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相同的效力。这意味着芳芳与屠某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因此,芳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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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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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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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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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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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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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程序

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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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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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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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解除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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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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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除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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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无效

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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