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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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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除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二)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的解除
所属版本:中社版

诉讼解除介绍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3:16

诉讼解除考点试题

多选题 1.根据《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 . 收养人有虐待未成年人养子女行为,送养人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C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经人民法院裁判后恢复
D .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E . 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可以不征得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就解除收养关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BD选项正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①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而且征得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②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A选项正确,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B选项正确,养父母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D选项正确,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C选项错误,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选项错误。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而且征得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故ABD选项正确。

单选题 2.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的比例给付。
A . 10%-20%
B . 20%-30%
C . 30%-40%
D . 40%-5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B选项)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故B选项说法符合题意。

大咖讲解:诉讼解除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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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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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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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社会工作者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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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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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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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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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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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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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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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解除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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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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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无效

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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