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解除考点解析
收养关系的解除介绍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核心原则,其中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何用婚前个人存款投资商铺取得的租金和增值收益,并非孳息或自然增值,而是主动投资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范畴,结合司法解释,核心包含:①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②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A选项错误,小何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属于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个人财产;
B选项错误,婚前个人存款产生的银行利息,属于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并非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D选项错误,母亲遗嘱中明确单独留给小何的房产,符合“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情形,属于小何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符合题意。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途径(A、D选项正确)。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并会收到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B选项正确)。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故C选项说法符合题意。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BD选项正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①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而且征得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②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A选项正确,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B选项正确,养父母有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D选项正确,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C选项错误,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选项错误。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而且征得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故ABD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蒋某夫妇和小兵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D选项正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B选项错误。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仅通过口头单方面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除。
C选项错误。书面通知形式不足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E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权)
3、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的特殊要求:
1)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2)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华侨收养,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收养人数限制
3、收着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收养成立的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是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取决于当事人意愿)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一)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二)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拟制效力
2、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行为的无效
1、原因: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的收养无效
2、确认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养关系成立之时自始无效。
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须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的程序
(1)申请—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关系书面协议);
(2)审查—收到登记申请和材料后;
(3)登记。
诉讼解除
1、解除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解除(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行为);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
1)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终止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终止
3)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4)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是否恢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2)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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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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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案例讲解透彻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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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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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一听就懂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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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技巧好记实用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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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人帅课精彩
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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