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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八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二)特困人员供养的法规与政策/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所属版本:人大版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介绍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应该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来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供养
2、坚持属地管理
3、坚持城乡统筹
4、坚持适度保障
5、坚持社会参与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合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申请予以批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予以公示。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1、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是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2、供养的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1、供养机构类型
"公建公营"模式。
探索实行"公建民营"模式。
探索实行"合建合营"模式。
2.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2:17

大咖讲解: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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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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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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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社会工作者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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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的范围与认定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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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确认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确认
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②符合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布;
③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评估指标(6项): 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
(2)能力等级划分: 6项全能——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不能——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其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
4、终止救助供养:
终止救助情形
(1)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2)恢复劳动能力;
(3)服刑;(4)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条件;
(5)法定义务人恢复能力或新增有能力的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
特殊情况: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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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
(6)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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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

1、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供养方式: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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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

1.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2.制度衔接:特困人员可同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
但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3.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 为,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责。
4.激励方式:支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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