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1、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是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2、供养的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239.02KB
下载248.58KB
下载247.46KB
下载258.98KB
下载292.60KB
下载232.63KB
下载253.84KB
下载299.56KB
下载264.96KB
下载276.97KB
下载159.69KB
下载203.57KB
下载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CDE选项正确。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包括: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C选项)。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E选项)。③提供疾病治疗(A选项)。④办理丧葬事宜(B选项)。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给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⑥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本题选B。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A选项);特困人员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B选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C选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终止供养(D选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指特困人员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如敬老院、福利院等)中接受集中管理和照料。这种方式适用于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分散供养:指特困人员在家中生活,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这种方式适用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资格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成年不能独立生活,包括在校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员。
2、不计入共同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其他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非本地户籍人员低保申请程序: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单人保"更多倾斜:
①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保”提出低保申请。
②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人低保范围。
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③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①工资性收入。②经营净收入。③财产净收入。④转移净收入。⑤其他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 45个工作日。
(4)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低保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应该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来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供养
2、坚持属地管理
3、坚持城乡统筹
4、坚持适度保障
5、坚持社会参与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合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申请予以批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予以公示。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1、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是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2、供养的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1、供养机构类型
"公建公营"模式。
探索实行"公建民营"模式。
探索实行"合建合营"模式。
2.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1、绩效评价: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
2、步骤
(2)自我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务部。
(2)实地核查
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核查。
(3)综合评价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情况,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4)通报
民政部、财政部将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低保对象资格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成年不能独立生活,包括在校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员。
2、不计入共同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其他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非本地户籍人员低保申请程序: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单人保"更多倾斜:
①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保”提出低保申请。
②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人低保范围。
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③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①工资性收入。②经营净收入。③财产净收入。④转移净收入。⑤其他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 45个工作日。
(4)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低保动态管理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
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应该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来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供养
2、坚持属地管理
3、坚持城乡统筹
4、坚持适度保障
5、坚持社会参与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合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申请予以批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予以公示。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1、供养机构类型
"公建公营"模式。
探索实行"公建民营"模式。
探索实行"合建合营"模式。
2.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免费听
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免费听
刘战旗
案例讲解透彻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免费听
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免费听
马海燕
善于归纳总结,举实例讲考点,通俗易懂。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
免费听
徐龙超
技巧好记实用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免费听
杨立伟
人帅课精彩
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专业智能,高效提分
章节练习
章节专项突破
进入做题
精选试题
省时高效精选
进入做题
模拟考场
大量题免费做
进入做题
考前点题
高效锁分72小时
进入做题
每日一练
每天进步一点点
进入做题
历年真题
真题实战演练
进入做题
易错题
精选高频易错题
进入做题
模考大赛
同场闯关做题
进入做题
APP刷题神器
模考大赛
考点打卡
做题闯关
扫描二维码 下载233网校APP刷题
2026年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早鸟学习计划表
已下载:357 300.17KB
下载2026年中级社会工作实务早鸟学习计划表
已下载:322 4.51 MB
下载2026年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早鸟学习计划表
已下载:381 4.51 MB
下载2026年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早鸟学习计划表
已下载:152 456.00KB
下载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