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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八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一)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与政策/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所属版本:人大版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介绍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1、绩效评价: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
2、步骤
(2)自我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务部。
(2)实地核查
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核查。
(3)综合评价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情况,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4)通报
民政部、财政部将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0:07

大咖讲解: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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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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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低保准入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
3、重度残疾人由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供养的,评估时可酌情豁免相关供养费。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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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的申请

1、主体
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部门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申请(也可互联网申请)
3、申请情形
(1)家庭成员户籍分属不同省份,可由户籍地与常住地一致者申请;
(2)户籍地与常住地均不一致,可任选一人向户籍地提出申请。
4、单独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 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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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构成
1、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津贴、 补贴等劳动报酬;
(2)经营净收入,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经营所得;
(3)财产净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减去相关支出后的净额。
2、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3、家庭财产
(1)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及车辆;
(2)不动产:房屋、林木等。
(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程序
1、调查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
2、调查方式:(1)入户调查;(2)邻里访问;(3)信函索证;(4)电话、视频。
3、调查要求: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村(居) 民委员会可协助
(三)信息核对与辅助评估
1、核对时间: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 进行信息核对的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2、核查内容:
(1)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及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等信息;
(2)用水、用电、通讯等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
(四)结果告知与复查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有异议的,应提供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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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的审核确认

(一)公示制度
1、乡镇(街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确认权限与时限
1、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2、整个流程(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如信息核对复杂)最多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待遇发放
1、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2、救助金额可以是补差(按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家庭人口),也可以是分档(根据困难程度分几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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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的管理和监督

动态管理
1、定期复核:
(1)对收入来源稳定、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2)对收入来源不稳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3)根据核查情况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2、促进就业: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政府部门应介绍工作。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监督机制
1、公开与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批准的低保家庭信息(姓名、保障人数、金额等)进行公示,并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全社会监督。
2、责任追究: 对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错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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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的调整

1、科学测算
低保标准不再随意制定,而是有明确的公式: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其中,量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2、动态调整
标准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调整时,要注重与最低工资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失业保障标准等的衔接,避免“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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