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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3讲:讲概预算和清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9日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例如:挖基础土方:010101003001,01-附录的顺序码-建筑工程,01-专业工程顺序码-土石方,01-分部工程顺序码-土方工程,003-分项工程顺序码-挖基础土方。001-清单名称顺序码-招标单位自己编-挖带形基槽。

2.0.3 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2.0.4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5 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2.0.6 总承包服务费
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2.0.7 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2.0.8 消耗量定额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0.9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 起顺序编制。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中未包括的项目,
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3.3.1 列项。
表3.3.1 措施项目一览表[只节选统用项目]
1 通 用 项 目
1.1 环境保护
1.2 文明施工
1.3 安全施工
1.4 临时设施
1.5 夜间施工
1.6 二次搬运
1.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8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9 脚手架
1.10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1 施工排水、降水
3.3.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3.1 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3.4.2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3.4.3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4.1 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6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 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4.0.7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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