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常见的现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加以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这种调整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如果发包人在项目要求中存在错误,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计日工:对于临时增加的工作量,承包人可以通过计日工的方式进行结算。
暂估价:在合同中约定的暂估价项目,如果实际发生费用与暂估价不符,可以进行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变化,承包人可以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竣工后试验:如果竣工后的试验结果与合同要求不符,承包人可以申请相应的调整。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提供了多种条款供选择,如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计日工、暂估价、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竣工后试验等。这些条款为合同双方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合同价款的调整有据可依。
此外,合同双方还可以选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承包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该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总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确保调整过程合法合规,保障双方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计价
考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原因导致承包人未按期竣工,需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宜采用的价格指数是( )。
A.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B.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
C.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的平均值
D.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新的价格指数
(1)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下列变化因素中,不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调整主要原因的是( )。
A.分包人的替换
B.计日工单价变化
C.工程变更
D.物价波动
选项A正确,分包人的替换并不直接构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
3、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下列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调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变更的提出为发包人指示变更
B.变更价格应考虑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但不进行利益分享
C.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后可实施变更
D.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