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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七章预习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33网校提醒学员们可以在报名前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第七章中的知识点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

  (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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