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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七章预习辅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33网校提醒学员们可以在报名前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本篇文章介绍的是《经济法》第七章中的知识点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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