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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2日

  四、票据法律制度掌握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般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但是,票据关系-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举例】A公司为购买货物向B公司签发了票据,从而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票据关系,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即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取得票据后,即使在没有给付对价的情况下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只要C公司取得该票据是善意的且已向B公司给付了对价,A公司就不得对C公司行使票据权利进行抗辩。除非B公司是持票人时(即B公司没有背书该票据),A公司可以对其抗辩;或者B公司在没有给付对价的情况下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C公司也没有向B公司给付对价时,A公司才可以对C公司进行抗辩。
  (三)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但仍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签章
  (1)签章的-般规定。
  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2)签章的具体规定。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3)签章的特殊规定。
  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③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④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15·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致,二者不-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出票取得;
  ②转让取得;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
  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票据进行保全(保全措施、执行措施)。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票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提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向甲发货,甲向乙付款,乙如约发货,甲向乙签发了-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企业。如果甲经验收后发现乙发出的货物是伪劣产品,此时的商业承兑汇票是由第三人丙企业承兑的,出票人甲不能直接要求丙企业不支付票据款,此时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甲企业应先进行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该票据可以暂时不兑付,如果合同纠纷中乙企业败诉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乙企业将汇票退还给甲企业。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所有丧失的票据均能采用此种方式(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不确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表4.12票据时效期间


  具体情形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除出票人)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除出票人)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提示】前述五种情形中,第1、2、3种情形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4、5种情形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即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例题16·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甲持有-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于201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于同年12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4)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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