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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233网校 2020年4月26日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不少考生已经开始晕头转向啦。为了让大家明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向,233网校学霸君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点,还不快来学!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密>>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核心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的清算

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3)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巩固练习】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 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选项A:属于可以将该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财产首先应当清偿或者支付的是()。

A. 所欠税款

B. 所欠银行借款

C. 所欠职工工资

D. 清算费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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