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被投资方受赠资产时,投资方在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 当被投资方受赠资产时,投资方无会计处理。
- 当被投资方计算应交所得税,认定资本公积时,根据确认的资本公积乘以持股比例作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 当被投资方处置非现金资产时,投资方不作处理。
- 当投资方处置投资时,除作处置投资的分录外,还需作如下分录: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5-4】甲公司98年接受乙公司一批原材料捐赠,发票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假定不存在会计口径与税务口径的利润差异。
1.受赠当时: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2.如果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则汇算清缴时:
应税所得=200+117=317(万元)
应交所得税=317×33%=104.61(万元)
借:所得税66 (=200×33%)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104.61(=317×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117×67%)
3.如果是发生了亏损60万元:
应税所得=117-60=57(万元)
应交所得税=57×33%=18.8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18.81=(117-60)×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98.19(倒挤)
4.如果是发生了亏损200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