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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高频考点: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来源:233网校 2019-08-23 10:54:00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共37章的内容,分为六个模块,分别是:经济学基础、财政、货币与金融、统计、会计、法律。涉及的知识广泛,考核全面。如果考生学习时间较短,可以利用小编整理的《经济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进行短时速记,直击重点。以下为经济基础知识第十五章高概率考点,希望大家要认真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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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政府预算

高频考点: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预算管理职权是指政府预算方针政策、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权、解释权和修订权,政府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权,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监督权等。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对立法机关、政府及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表15-2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部门名称

预算管理职权

立法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方面的不恰当的决定或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隋况: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方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具体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

各单位

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审计机关

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2015年)下列法律法规中,对立法机关、政府及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做出明确规定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立法机关、政府及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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