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六类,共9项)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经营所得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⑨偶然所得
【说明1】居民个人取得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月预扣预缴,次年3.1-6.30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①项至第④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说明2】纳税人取得前款第⑤项至第⑨项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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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选项ABDE正确;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有::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选项C错误;为干扰项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选项A正确。
为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选项B错误。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选项C错误。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选项D错误。
1、所得税:对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2、特点:
(1)税负相对比较公平
①所得课税税额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有无所得和所得多少。
②一般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比较符合“量能负担”原则。
③所得税类一般规定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可以减轻或消除低收入者的负担。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的追加,也不易转嫁,不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3)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
①所得税多数情况下采取累进税率,与流转税比较,收入更富有弹性;
②所得税能够自动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变化,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为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
税率 |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适用税率为20%:【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
征收管理 |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2、纳税人: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3、课税对象和税率
课税对象 |
税率 |
|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①~④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⑤经营所得 |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综合所得
|
居民个人 |
(1)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等; (5)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
非居民个人 |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扣除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5、税收优惠
免征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
减征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规定其他减税情形。 |
6、征收管理2022年变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两种。
一、自行申报纳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3)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形: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1)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缴税款。①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②减除费用:预扣预减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③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根据所得类别的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课税对象 |
适用的税率 |
第①项至第④项:综合所得 |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⑤经营所得 |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⑨偶然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1)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①项至第④项:综合所得 |
|
居民 个人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
|
非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1、免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减征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国务院规定其他减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两种。
一、自行申报纳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3)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形: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1)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缴税款。
①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②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③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提示】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4)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5)其他规定
①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④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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