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再保险业务中,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设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风险承担能力与业务稳定性。根据《中级金融》教材定义,自留额是分出公司基于偿付能力自行承担的责任限额,分保额则是分入公司接受的责任限额。二者通常以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如自留25%/分保75%)或绝对值(如超过100万元后的200万元)表示。
危险单位的划分是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的前提。教材强调,危险单位划分需结合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而非保单数量),且标准具有动态性。例如,某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工程项目时,需根据工程结构特性划分危险单位,再针对每个危险单位设定自留额1000万元,超额部分安排分保。
计算基础决定再保险类型:
1.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比例再保险(成数/溢额)
2. 以赔款为计算基础→非比例再保险
在成数再保险中(如合同约定比例50%),无论原保险金额大小(限定额度内),保险责任、保费及赔款均按50%分割。例如某危险单位保险金额2000万元:
• 自留额=2000万×50%=1000万元
• 分保额=2000万×50%=1000万元
若发生1500万元赔款:
• 分出公司承担1500万×50%=750万元
• 分入公司承担1500万×50%=750万元
关键控制线机制:
• 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偿付能力控制上限,超限部分需另行分保
• 责任分配体现损害补偿原则(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 费用支付具有双向性: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保费,再保险人返还分保手续费
通过科学设定自留额与分保额,保险公司可实现三重目标:
1. 风险分散:避免单一危险单位导致偿付危机
2. 资本优化:提高承保能力与资本使用效率
3. 盈利稳定:平衡自留业务收益与分保成本
科目:中级金融
考点:自留额和分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