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考点解析
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一、业务简介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病毒: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分类
1. 融资交易(注意:属于做多非做空)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病毒:卖证券)
2. 融券交易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病毒:买证券)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
(二)证券公司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三)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病毒:不能)用证券充抵
(四)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
(五)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 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六)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证券经纪业务(病毒:中间介绍业务)资格
2. 公司最近2年(病毒:1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3.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病毒:证监会)组织的测试
5. 其他
(七)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账户
1.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 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1)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考法:混淆六个账户的开户处
(八)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完成事项
1. 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等,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2. 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BD说法正确,C错误: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为融券交易(卖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C正确:①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 、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A正确:③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④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⑤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B正确:⑥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⑦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 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匹配管理;
D错误:⑧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⑨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⑩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B正确)。
A选项,融资是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入证券,不符合题意。
C选项,买空是一种投机行为,指投资者预期某证券价格将上涨而先买入。
D选项,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证券或资金的转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ABD说法正确,C错误: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为融券交易(卖空)。
一、业务简介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和类型
1. 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是委托代理关系。
2. 证券经纪业务的类型
(1)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2)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流程
1. 开户(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建立经纪关系)
(1)投资者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
(2)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病毒:客户收益率确认书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3)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账户等
注意:开户流程只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尚未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2. 委托
(1)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
(2)证券公司受理委托
注意: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之后,双方建立
病毒(业务流程包含):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证券经纪业务中对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
2.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 证券公司不得(病毒:可以)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4.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 其他(三观类)
注意:从内部控制管理要求看,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二)证券经纪业务中对证券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病毒:公司、机构)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2.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病毒:基金、金融、经纪)从业资格
3.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4.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5.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6.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
7.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登记编号等信息。
一、业务简介
(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概念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二)证券投资咨询的形式
1. 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 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 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 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病毒: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债券及股票
(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1.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2.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病毒:保荐、财务顾问、资产管理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
1. 立场不同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独立、客观的立场
2. 服务方式与内容不同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根据与客户的合同约定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针对不特定客户发布,关注证券定价而不关注买卖时机
考法:混淆两者的方式与内容
3. 服务对象不同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于普通投资者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服务于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者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人员配置要求
1.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应当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2.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
1. 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 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 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 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注意: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
注意: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
注意: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载明的要素
1.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2.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3. 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4. 证券分析师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5.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6. 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7. 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一、业务简介
(一)财务顾问业务的概念和具体业务
1. 财务顾问业务的概念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2. 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内容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企业并购的概念
1. 狭义上的并购
(1)企业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产权有偿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
(2)企业收购是指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只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两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
2. 广义上的并购
并购实际上是通过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一切有关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的代称,主要有扩张、售出、公司控制、所有权结构变更(病毒:重整)等。
(三)证券公司参与企业并购需要的良好业务能力
1. 良好的产业分析能力
2. 强大的金融产品配销能力
3. 敏锐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动向研判能力
4. 丰富的金融知识和应变能力
5. 设计及执行投资计划能力
6. 专业的会计、税务与法律方面的知识等
病毒:营销意识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主要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并满足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等要求。
证券公司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一、业务简介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二)证券承销方式
1. 证券包销
(1)全额包销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
(2)余额包销
证券公司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 证券代销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病毒:不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病毒: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情况,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注意: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二家。
(二)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符合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1. 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证券发行价格
(1)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
(2)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2. 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
适用于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病毒:以上)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
注意:
1.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病毒:网上)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得直接定价
2. 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在四亿股(份)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十家;公开发行证券数量超过四亿股(份)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二十家。
3. 实施战略配售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一、做市商制度的概念
证券做市交易业务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业务。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不断向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
在做市商制度下,买卖双方不需要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有做市商出面作为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证券的流动性,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和平衡。
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探索和运用始于债券市场,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逐渐应用到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领域,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三板市场、科创板。
一、业务简介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合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证券,以获取投资收益的业务活动。
注意: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我国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以(病毒:计划)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要求
1.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病毒:套利)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病毒:50%)比例扣减净资本
(2)应当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交易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3)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交易规模的20%(病毒: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4)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三)证券自营业务其他业务规则
1.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2.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一、业务简介
(一)资管管理业务的概念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二)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
1.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
(1)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
(2)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
2. 投资性质的不同
(1)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产品:投资于(1)、(2)、(3)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二、主要业务规则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在业务形式上,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分为
1. 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计划不穿透计算员工人数)
(四)份额设置与分级
1.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可以不设份额。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2)关于分级
A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B 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或参与业务的要求
(一)可投资各类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二)可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三)不得从事的事项
1. 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 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
3. 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制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业务人员
(五)其他
二、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不得从事的事项
1. 不得(病毒: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2. 不得(病毒:可以)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
3. 不得(病毒:可以)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1. 中间介绍业务的范围
2. 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 中间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 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 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 违约责任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一)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病毒:只能接受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期货公司/只能接受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任意期货公司)
(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四)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其他
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一)业务划分
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二)出资形式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对二级管理子公司的持股或出资比例应当不少于35%,且拥有不得低于合作方的管理控制权。
(三)闲散资金不得从事的事项
1.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3. 不得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病毒:不得将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证券公司统一体系,不得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属于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
二、另类投资业务
(一)投资范围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但应当由证券公司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及另类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
(二)出自形式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三)闲散资金不得从事的事项
1. 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 不得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等融资或者担保
3. 不得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或担保提供便利,以及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另类子公司不得存在的行为
1.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或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私募基金管理
2. 开展财务顾问业务
3. 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
4. 下设任何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事或参与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委贷业务、股票质押业务、固定收益类信托夹层投资等通道类业务
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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