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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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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告与披露
1.每个交易日应公布的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曰22:00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2.每月结束后应报告的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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