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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五章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1年2月27日
导读: 考试大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特为各位考生提供了“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重要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
  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主办业务范围
  (1)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2)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3)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4)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5)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6)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7)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1)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2)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3)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4)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5)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总结】
  1.主办业务:辅导、股份挂牌事宜、发布所推荐股份分析报告、指导和督促信息披露、问题处理,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2.代办业务:开设账户、股权确认、提示风险、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补充】净资产与净资本的区别
  净资产,它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
  净资本,它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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