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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委托买卖

来源:233网校 2015年3月9日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内容
  1.证券账号。
  2.日期。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也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客户在委托指令中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例2—9(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根据(  ),委托指令分为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A.买卖证券的方向
  B.委托订单的数量
  C.委托价格限制
  D.委托时效限制
  【参考答案】A
  【解析】客户在委托指令中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5.数量。这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这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这些内容也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这是指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证券经纪商填写委托时点,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这是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不在委托单上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处理。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客户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10.其他内容。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注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表2—7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债券交易

  不超过1万手

  不超过10万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不超过1万手

  不超过10万张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不超过5万手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
  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的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市价委托的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2)限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客户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
  但是,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客户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失去成交机会。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股票交易的报价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交易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交易(指债券现货买卖)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市场需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对于债券交易报价来说,客户还需要注意债券标价的内涵。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1)应计利息额:零息债券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债券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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