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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5日
导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速记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监管制度;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净资本及其计算;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考点八】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人或者停止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6)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人不少于1600万元。
  (7)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按照《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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