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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五章判断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31日
  判断题
  1.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2.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3.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5.会计师事务所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
  6.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7.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5条所列事项作出承诺。()
  8.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内容可不包括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9.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按要求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0.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明确,保荐机构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明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
  13.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14.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15.尽职调查中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包括调查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等。()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17.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发行人进行协商。()
  18.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19.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20.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
  21.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应含有价格信息,但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2.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网站外的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23.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24.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25.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26.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
  27.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机构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文件等)。()
  28.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不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29.审计报告日期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30.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31.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32.在保荐人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时,律师事务所对保荐人的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3.在辅导工作中,保荐人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
  34.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可以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35.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36.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
  37.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8.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9.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最近1期末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
  40.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1.包销金额以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配股价格或增发价格区间的下限为基础计算。()
  42.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43.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44.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可以弃权。()
  45.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46.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10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47.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1次。()
  4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49.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无需重新上发审会。()
  50.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51.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
  52.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53.公司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行的,公司应在发行股票前根据有关要求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对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联合出具专业意见。()
  判断题
  1.A2.B3.A4.A5.B6.A7.B8.B9.B10.A
  11.A12.A13.A14.B15.A16.A17.B18.A19.A20.B
  21.B22.A23.A24.A25.A26.B27.A28.B29.B30.A
  31.B32.A33.A34.A35.A36.B37.A38.B39.A40.A
  41.B42.A43.B44.B45.A46.B47.A48.A49.B50.A51.A52.A5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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