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要求
对于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设置合理的准入要求, 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融资类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融资方、交易对手和标的证券设置准入要求;
2. 对于债券投资交易,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对作为投资标的或担保品的债券,设置针对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的内部评级或外部评级准入要求, 对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建立准入管理规则;
3. 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项目设置准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