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司法》及最新修订内容,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需遵循以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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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构成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 外部董事,且至少包括1名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
- 外部董事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委派,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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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权限制
- 重要事项决策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包括:
-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增减注册资本
- 发行公司债券
- 上述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违反规定将导致决议无效(《公司法》第68条)。
- 重要事项决策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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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设置
- 必须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
- 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 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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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直接责任,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时,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承担 连带责任。
- 2024年新增案例显示,某央企因未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导致5名董事被监管机构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实务提示:证券从业人员在服务国家出资公司时,需特别注意其决策程序的特殊性,例如债券承销业务中需额外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文件。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