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行为的要求考点解析
禁止性行为的要求介绍
1、《证券法》中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禁止性行为
(1)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知悉投资者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3)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5)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6)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7)其他相关禁止性规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的信息,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综上,该题选AC。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选项A正确);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3)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选项C正确);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ACD选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A项);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的信息,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C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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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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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规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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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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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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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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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执业资格 |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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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制度建设 |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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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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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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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揭示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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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
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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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操守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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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诚信 |
执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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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客观 |
执业者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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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 |
执业者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地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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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平 |
执业者提出的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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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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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 |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征,选择和设计个性化或标准化的顾问服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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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签约 |
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 目前,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体现为多种形式,如客户提交书面“服务申请表”开通服务、客户在网上交易平台申请开通服务、与公司总部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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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服务产品 |
公司总部或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团队根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的投资建议或标准化顾问服务产品,提供给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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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提供 |
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记录、监督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过程,实现过程留痕。 |
(一)合规管理机制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合规运营负责。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领域的合规运营负责。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对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相应人员的职务、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合规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开展、分支机构设立、人员从业条件及利益冲突防范、业务隔离制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重大决策、分支机构设立等出具书面的合规意见并存档。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合规部门和人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5、合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监督检查涉及公司和从业人员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6、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保留时间不得低于5年。
7、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按年度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合规管理有效性应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
(二)风险控制机制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控制体系,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动态监控和静态监控相结合适时提醒、及时处置,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业务留痕机制、风险报告机制;对证券投资顾问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人员从业条件、证券投资顾问与名下客户身份资料是否相同或相似、证券投资顾问本人是否开户及是否有证券交易行为、客户投资亏损情况等。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开展过程中蕴含的潜在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1、总体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2、人员管理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3、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情况,在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信息披露与公示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投资者下列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投资者作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5)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5、费用收取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投资者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6、留痕管理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投资者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1、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印刷、出版、销售载有证券期货信息的各类出版物。内部报刊所载的证券期货信息只能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
省内发行报刊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应严格限定在本省范围内发行。
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2、对传播媒体的要求
各类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应当遵守《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得刊发或播发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或者未经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聘任、不符合相关从业要求的个人关于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的任何形式的分析、预测或建议类的信息。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传播证券期货市场虚假信息。
下列传播媒体可以刊发和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并应遵守有关规定:
(1)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期货专业报刊;
(2)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经济类报刊;
(3)各类通讯社;
(4)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
(5)经邮电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话信息服务台、寻呼台;
(6)依法登记注册的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
(7)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传播媒体。
1、“荐股软件”定义
“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2、管理要求
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1)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姓名及其登记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2)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3)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5)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6)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3、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要求:
1、风险揭示书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1)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从业条件并已经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4)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5)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6)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7)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8)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9)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10)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11)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2、服务协议的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投资者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1、投资建议前的基础工作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情况,在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投资建议应有合理依据
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3、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投资者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投资者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1、回访制度及保障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投资者回访机制,明确投资者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持续了解投资者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应当为回访提供充分的人力与物质保障,保证必要的回访比例。
2、回访内容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2)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3)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4)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5)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6)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7)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3、回访方式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
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当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回访比例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
2021年5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实施《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为各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各类投诉事项提供标准和规范,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协调和督促经营机构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原则性要求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经营机构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负责处理投资者对本机构及从业人员提起的投诉,与投资者平等协商解决争议。
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投诉。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投诉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分管投诉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诉处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报行业协会备案。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处理时限等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内部信息管理机制,防止在诉求处理过程中泄露投资者资料、商业秘密等信息,或者被不当利用。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每年对本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定期分析研究投资者投诉集中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本机构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重点改进。
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投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清晰可行的应对措施做好重大及群体性投诉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理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接到同类投诉集中的,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较多投资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报告。
2、人员管理要求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熟悉公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投诉处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公平、友善对待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培训机制,定期对投诉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系统单位举办的相关培训。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责任追究机制,对投诉处理不力的部门或人员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3、不同情形处理投诉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机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如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服务与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不符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
确因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义务不到位等原因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机构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或证券经营机构自查确无事实依据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投诉人协商。
证券经营机构在投诉处理中应当就纠纷争议积极与投资者协商,促成纠纷争议的有效解决。
4、处理时限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5、投诉渠道、投诉反馈及记录存档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展示投诉处理流程,公布接收投诉的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证券经营机构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采取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投资者投诉的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及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
投资者投诉处置结束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处置结果登记在投资者投诉台账中。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建议,证券经营机构应定期归纳整理后转交本机构相关部门,改进机构内部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投诉处理数据库。
投诉登记记录、处理意见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合规运营负责。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领域的合规运营负责。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对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相应人员的职务、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合规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开展、分支机构设立、人员从业条件及利益冲突防范、业务隔离制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重大决策、分支机构设立等出具书面的合规意见并存档。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合规部门和人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5、合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监督检查涉及公司和从业人员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6、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保留时间不得低于5年。
7、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按年度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合规管理有效性应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控制体系,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动态监控和静态监控相结合适时提醒、及时处置,确保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业务留痕机制、风险报告机制;对证券投资顾问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人员从业条件、证券投资顾问与名下客户身份资料是否相同或相似、证券投资顾问本人是否开户及是否有证券交易行为、客户投资亏损情况等。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开展过程中蕴含的潜在风险,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应对措施;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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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荣
金融圈达人
主讲: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期货基础知识,基金法律法规,中级金融
从事金融类考试培训多年,知名金融培训师、金融机构中层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金融教材副主编、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特聘讲师。人称金融类培训界的“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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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婧
外汇分析师
主讲:期货法律法规,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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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瑞
金融培训高级讲师
主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初级个人贷款,中级个人贷款,期货投资分析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泽瑞老师从事金融类考证培训,教学经验丰富,出口成“段子”,是一个让学员欲罢不能的很有个人风格的老师,江湖学员称被讲课耽误的“德云社”编外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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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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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金融类考试培训多年,知名金融培训师、金融机构中层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金融教材副主编、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特聘讲师。人称金融类培训界的“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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