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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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替客户进行具体的证券买卖操作,应保持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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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人约定分享收益或分担损失: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诺或收益分成协议均违反规定,破坏市场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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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禁止利用内幕信息或职务便利进行关联交易,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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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保证收益:以任何方式(口头、书面、暗示等)向投资者承诺确定收益均属违规,例如宣称“稳赚不赔”“年化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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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客户投资决策信息:若知悉客户具体投资计划,需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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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收取费用:服务费必须通过机构账户收取,禁止员工私下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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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营销宣传:包括夸大过往业绩、虚构资质(如“证监会认证分析师”)等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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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媒体荐股: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开渠道发布具体证券的买卖建议(如“推荐买入XX股票”)是被禁止的。
违规后果:违反上述规定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从业者应定期学习《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风险提示条款。投资者若发现违规行为,可向证监会或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典型案例参考:2023年某券商因通过微信群发布个股分析并承诺收益,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吊销从业资格。
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