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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在理解和记忆上较有难度,但内容上主线清晰,而且重点的内容多重复作为考点设置题目,重点较为突出。建议考生学习本章时先理解与物权法有关的基本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

  1.物的概念

  (1)物权法上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提示】人体器官如果脱离人体,则可以成为物,如器官移植。

  (2)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举例】专利权质押合同中,专利权是质押关系的客体,即专利权是“物权的客体”;但专利权本身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例题1·多选题】下列不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  )。

  A.商标权

  B.火星表面

  C.热能

  D.土地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商标权是权利,不具备物质性,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但其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火星表面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电、热、气、磁力是能够为人们支配的自然力,是无体物,但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土地属于不动产,是物权法中的“物”。

  2.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能移动而不损害价值)与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损害价值)。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从物是独立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房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例题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孳息。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本题选项C属于天然孳息,选项D属于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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