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在理解和记忆上较有难度,但内容上主线清晰,而且重点的内容多重复作为考点设置题目,重点较为突出。建议考生学习本章时先理解与物权法有关的基本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种类特定与内容特定。

  行为人若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或者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例题4·多选题】张某对李某负有100万元的债务。张某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合法有效的有(  )。

  A.张某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0万元的房车不转移占有质押给李某

  B.张桌将自己的一幢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C.张某的朋友甲将自己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工艺品抵押给李某,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

  D.二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张某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张某的房屋归李某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立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选项BC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其内容也符合规定。而选项A与法定物权的内容相异,因为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无效。选项D属于流押条款,也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提示1】共有,是指多个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并不冲突。

  【提示2】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相容”的物权,比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见表3.2)

  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表3.2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对于物权移转

  效力的影响程度

  定义

  举例

  公示生效主义

  物权移转,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或转让,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公示对抗主义

  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指南:2014年注会考试资格审核5月5日至16日 费用 科目搭配 准考证 注会考试难吗?

热点:2014注会考试该怎么复习 考试大纲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讲义 综合测试试题 审计讲义 会计讲义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