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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3日
导读: 本章在理解和记忆上较有难度,但内容上主线清晰,而且重点的内容多重复作为考点设置题目,重点较为突出。建议考生学习本章时先理解与物权法有关的基本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表3.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

  债权

  支配性

  支配权,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请求权,依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实现

  排他性

  具有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不具有排他效力,具有兼容性

  绝对性

  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相对权(对人权),仅对特定债务人存在

  【提示】因债权具有兼容性,故一物多卖的话,原则上多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提示】用益物权针对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不包括(  )。

  A.请求权

  B.绝对权

  C.限制物权

  D.从物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限制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限制物权、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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