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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6日
导读: 本章的规定技术性较强,考生要理解支付结算的类型,主要是票据与非票据两大类。票据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在客观题与主观题中均可能考查。非票据结算内容.一般出现在客观题中。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的规则等。

  二、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2.非票据关系,是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如利益返还请求权。

  【提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耒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举例】A公司为购买货物向B公司签发了票据,从而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了票据关系,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即为买卖合同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即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如果票据上记载事项欠缺导致B公司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则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即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

  在上述情形下,出票行为无效,出票人有权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或者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有权请求被背书人返还票据。但如果持票人(被背书人)已经将票据又背书给善意的第三人,此时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权利,即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票据。

  【举例】A公司为购买货物向B公司签发了票据,后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A可以要求B返还票据;但如果B已经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的C,则C取得票据权利,A不能要求C返还票据。

  【提示】关于真实交易关系的要求,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签发、转让,原则上均要求以真实的交易作为基础。但是法律上的一个例外是,持票人可以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并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二)票据权利及其取得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②依让与而取得;③依票据保证和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如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由此推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举例】A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B,C从B处盗取了该张汇票并以B的名义背书给善意的D公司,且D公司支付了对价,则D公司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提示】注意票据的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与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区别。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第一,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第二,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举例1】C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手中取得票据,该背书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C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的D,C是元权处分。善意的D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提示】《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举例2】C通过欺诈手段从B手中取得票据,该背书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C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的D,C是无权处分,善意的D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举例3】C从B公司的代理人x公司手中取得票据,C明知X没有代理权,则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C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的D,C是无权处分,善意的D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举例4】C拾得B的票据,并在票据上伪造B的签章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的D,C是无权处分,善意的D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举例5】C拾得B的票据,并在票据上伪造B的签章将票据背书给知情的D.D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D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的E,善意的E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举例6】C与B签订买卖合同从B手中取得票据,后买卖合同解除,即没有了真实的交易关系.此时B可以要求C返还票据;但C将票据背书给善意的D,则C是无权处分,善意的D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提示】上述举例中,举例1、2、3、6中,无权处分人C在票据上有自己名义的签章,需承担票据责任;举例4、5中,无权处分人C在票据上没有自己名义的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小结】关系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要看是否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关系人只要在票据上有自己的真实签章就要承担票据责任(除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人是票据有权代理人或可类推为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外),否则就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第四,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第五,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可见,无偿的善意受让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3·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选项B正确;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本题中,丙是接受赠与取得的票据,此时受前手乙的权利瑕疵影响,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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