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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13章讲义及习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28日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例题7·多选题】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特定税务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

  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

  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案】AB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13章讲义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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