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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知识点:应纳税额

来源:233网校 2017年4月20日
导读: 233网校注会站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精华知识点:应纳税额,供考生备考复习。2017新教材大变,难度大增,讲师详解考点>>

【问题】本题中的大豆进项税额转出时,为什么除以(1-13%)?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材料等的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案例】某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免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以往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大豆霉烂变质,账面成本10940元(含运费500元),其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0940-500)÷(1-13%)×13%+500×11%=1560+55=1615(元)。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60%,某月因假冒商标被政府管理部门没收其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

20000×60%×17%=2040(元)。

【提示】①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②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是“营改增”之后新增的规定。

【回答】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比如本题的大豆)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买价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是对于购货方来讲,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就不算是真正的优惠政策,因此国家允许其将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13%)。因此计入农产品的账面成本=买价×(1-13%),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首先要还原买价,买价=账面成本÷(1-13%),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总结做题方法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初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本题的大豆转出进项税额适用此种办法)

(2)除(1)以外的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本题的运费转出适用此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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