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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狂背: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4-06-13 08:48:00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属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节内容。本科目记忆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着网校老师进行知识点整合,有技巧性的进行记忆。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1.民事纠纷--民与民

  (1)民事纠纷的分类:财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人身(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点:主体法律平等、权利义务争议、可处分性(财产)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官与官、官与民

  (1)行政纠纷的特征:从属法律性、一定裁量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为原则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二、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主要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评审机制(新方式)

  1.和解:民与民的自愿互谅,无须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诉讼阶段: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阶段: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

  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调解: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

  (2)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3)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4.诉讼:法院审理、裁判、执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1)民事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诉讼三个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程序)

  三、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民与官

  (1)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2)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提出、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书面审查为主,不调解为原则

  (3)不服复议决定,仍可诉讼

  2.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 民与官

  (1)行政诉讼的特点:法院解决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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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诉讼标的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高级、最高级)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协议管辖:书面约定案件管辖范围

  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范围内,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送法院如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不得再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但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报请上级指定。如有管辖争议,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

  (4)管辖权转移: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对下级,无管辖权变有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主张该法院无权管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情形的,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已获特别授权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1.民事诉讼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的保全

  证据可能灭世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3)证据的应用

  证据应用的内容: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有效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举证的时限不得少于30日,人民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质证: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证人的质证:出庭作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 证人询问

  鉴定人的质证: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认证:证据的审核认定 法院审查判断

  审核认定的规则: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综合审查判断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非法的、瑕疵证据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2.民事诉讼时效

  (1)法定时效期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阐明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如下债权请求权不予支持:存款、债券、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请求权、其他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赔偿的、拒付租金

  特殊诉讼时效: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实际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老天造成、客观、外界的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各章难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础知识,概念多,需要重点强化记忆的章节。学员可先浏览教材,把条条框框的概念记一下; 第二章施工许可制度、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这两章内容较为简单,可以通过自学先了解一下内容;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比较难,不过学员也可以先大致浏览一遍,之后精讲班再听老师详细解读这些难点;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内容虽然较为简单,确是历年考试的重点,所以很重要。自己浏览一遍内容后,再来听课,听老师讲解为何重要>>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细浏览一遍教材内容,做到有印象。

  四、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起诉--受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

  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

  简易程序:标的额为各省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二审程序:上诉程序、终审程序

  上诉期间: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翻案

  (1)有审判监督权限的法定机关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是判决有错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3个月内审查

  (4)申请再审的时间:翻案时效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决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决书内容的过程

  1.执行程序的概念: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根据

  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执行根据的主要内容:(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正机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

  (6)支付令

  3.执行管辖:财产部分,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他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

  执行申请---执行开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6个月内未执行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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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8030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依法订立仲裁协议,才可以仲裁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仲裁、诉讼只能选择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再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不予受理;除非裁决被撤销,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起诉

  一、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以表现为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2.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表示要明确,确定,否则无效

  (2)仲裁事项:争议,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可以协议补充

  (3)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中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个,否则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只能仲裁

  对法院的约束力:排他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不可超出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双方请求裁定对象不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受理

  1.条件:有效仲裁协议、具体的请求和事实、受理范围

  2.审查与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1)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裁定

  (2)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二、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仲裁庭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

  1.仲裁庭组成

  普通程序:3人,各自选1人+共同选1人(首席仲裁员)

  简单程序:1人,共同选定

  2.开庭和审理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3)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缺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3.仲裁和解与调解

  (1)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可以在任何阶段执行)---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重新发动仲裁

  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不能重新发动仲裁

  (2)仲裁调解: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同意下,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签字生效

  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生效

  (3)仲裁裁决

  3人:服从多数,服从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2年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翻案,错案才能翻

  没有仲裁协议的、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违法行为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以仲裁,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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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一、调解:公了 第三人主持下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二、和解: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与

  (1)阶段:诉讼前、诉讼中、执行中、仲裁中

  (2)和解的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复议---民告官

  1.当事人申请和参加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

  2.申请时效: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的范围(官---民)

  (1)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侵犯合法、认为违法、认为没有依法办理

  (2)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处分(官--官)、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民---民)

  不可以复议,不可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官--全民)、行政批复和行政处罚(官--官)、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民--民)

  4.行政复议受理:5日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5.行政复议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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