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考试大纲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国际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第六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以及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七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概念、条约的性质,以及国际法中关于条约成立、缔结、效力的有关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生效和效力范围,以及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熟悉条约缔结、适用和解释的相关规则。【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的分类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登记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修订

第六节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