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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25日

  第五章 当事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各类当事人的概念、特点。

  理解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相关内容。

  熟悉各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能够结合实践确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 讼义务当事人的变更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的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概念 类型 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 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理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的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权限范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熟悉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七章 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适用的条件。

  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证据、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标准。

  熟悉各种证据的特点,并能结合实践情况判断某一材料属于何种证据。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提出 物证的效力)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提出 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结论的提出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结论的效力)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勘验笔录的形成 勘验笔录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 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对象的概念与范围、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解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规定,质证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熟悉证明责任的分配,并能结合实践情况运用证明责任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 民事程序法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事实 外国法)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的区别)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概念 主体 客体 程序)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项)

  第九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的概念、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及送达方式。

  理解期间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

  熟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特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基本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为什么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熟悉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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