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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刑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第十八章「原2005: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陷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报复陷害罪 破坏选举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九章「原2005: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敲诈勒索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盗窃罪 诈骗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章「原2005: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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