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考试大纲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效力范围以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熟悉行政争议的特点以及合法性审查原则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2006年】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2007年】考点细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来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006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2007年】考点细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要求:

    了解受案范围的概念与确立方式。

    理解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和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熟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为标准 权利标准)

    【2006年】受案范围的含义 【2007年】修改为:受案范围的概念

    【2006年】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2007年】考点细化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2007年】新增: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种类以及裁定管辖的几种情况。

    理解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熟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的种类 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2006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2007年】考点细化

    【2006年】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2007年】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

    【2006年】特殊地域管辖 【2007年】考点细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确认规则。

    熟悉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规则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并能够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 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

    【2006年】行政诉讼当事人 【2007年】考点细化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 投资人 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转移的条件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序)

    【2006年】原告的确认 原告资格的转移 【2007年】考点细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不作为案件) 被告资格的转移

    【2006年】被告的确认 【2007年】考点细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06年】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2007年】考点细化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