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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本市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本市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4日00:00至7月6日24:00,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限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获得现场报名日期。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9日至7月20日,每天08:30至16:30(双休日不休息)。
  报名必须本人前来,一律不得代报。
  (二)报名地点
  1、本市报名地点:华夏宾馆(漕宝路38号)三楼华夏厅。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旅游1号线、地铁1号线、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以上车辆在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本市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本市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本市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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