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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局关于2006年上海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233网校 2006年6月9日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查分。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八、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九、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修订的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该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link.233.com/17674)。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报名地点: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3楼华夏厅,交通同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本市报名的,须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本市报名的,与本市考生统一安排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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