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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复习策略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16日

刑法——吃透法条,和案例结合

从历年真题分析,刑法无疑是考查理论性最深的学科之一,大多数问题并不是法条上直接体现出来的。如果再把这些问题掺杂在案例之中,难度就更大了。考生在复习备考时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1.在法条之外一定要看教材,甚至教材比法条更重要,因为教材可以补救盲点,而刑法考试最喜欢考盲点。对于重点问题,例如共同犯罪,虽只有五个法条,但是理论问题不计其数。例如考题中出现“共同过失犯罪”时,很多考生仅凭借“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模糊记忆而否定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共同过失犯罪”恰恰规定在该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就是记忆的盲点,没有共同犯罪的刑法理论的话,很难注意到这种盲点。

2.在教材的基础上,自己预测考试重点、自己归纳。从考点预测的角度而言,要选择不很浅显、也不是过于玄虚的理论重点归纳,尤其是在理论争议之处。比如关于盗窃与侵占、抢劫与抢夺等罪的区分,诸种教材的解释可能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一定要结合历年考题思路,认真思考哪种说法更为合理,然后综合诸种教材,自己归纳这些罪名的区分要点。个人感觉老师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握很有功力,对于考试很有帮助。

3.遇到理论难题时,要从常人的思维出发,用常人的眼光看待问题。例如一个因为某次事故而聋哑的人,为了报复社会,故意驾车撞死撞伤数人,对其是否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只是简单地背了刑法第十九条,可能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从我们常人的思维出发,这个聋哑人在犯罪恶性、犯罪行为上与正常人并没有什么差别,凭什么要给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思考就对了,因为即使依据刑法理论,结论也是一样的:这个聋哑人的“聋哑”并没有使其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不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熟背法条,区分程序

虽然其在学术研究上是重要的科目,但是在司法考试中却是比较简单的科目。因为它考查的方式比较简单——大多数题目直接源自于法条。所以,备考的首要一点就在于熟背法条。在熟背的基础上,对比较重点的理论知识略作归纳即可。经过2012年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法条更应重点关注。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立足理论,关注热点

最大特点是内容琐碎,分值在主要的几部法律上均有分配。很多考生反映学习起来比较吃力。建议大家听一下老师的课,也许会让你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新的认识。另外,这部分内容有以下三个特征可以被我们所利用:

1.在行政法学中出主观性试题是司法考试的一个规律,在第四卷中的考查有加大的趋势;而在第二卷中,则会维持对基本知识点、基本理论的考查,以与第四卷保持平衡。因此,第二卷要把重点放在法条上所体现出来的基本要点的熟记上。

2.虽然分值在几部法律中均有分布,但是在各部法律之内,重点却是固定的。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往往追踪热点,近几年的重大事件、新出台的法律都要重点关注。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一定要高度重视历年真题的作用。很多专门与刑法或者行政法打交道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做不对自己熟悉的专业的题目,不是因为他们的功底不行,而是因为过于相信自己的专业实力,而没有注意研究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

以上是我对司法考试第二卷各个科目复习方法的几点看法,不见得周全,但希望可以对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的复习起到些许作用。最后预祝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成功!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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