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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章节笔记第四章:法人

来源:233网校 2014年4月30日
导读: 233网校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章节笔记,供考生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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