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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贷款担保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18日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10,单)
  A 属于选择之债
  B 属于连带之债
  C 属于按份之债
  D 属于多数人之债
  选择之债是在同一个债务人的不同给付中进行选择,本题就是一笔货币(金钱)之债,不存在可以选择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
  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但任何一方都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份额,根
  据《担保法》第12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共同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本题中存在三个债,即甲与银行的借贷之债、乙与银行的保证之债、丙与银行的保证之债,这三个债都是一个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之间的单一之债,并非多数人之债,故D项错误。
  另外,本题的D项错误的判断值得商榷。从民法学理上,先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之分,然后在多数人之债之下,方有按份和连带之债之分。如果以“甲与银行的借贷之债、乙与银行的保证之债、丙与银行的保证之债,这三个债都是单一之债”为由否定其为多数人之债,那么为何又要乙、丙承担连带之债责任?那么在这个连带之债的关系中显然只有银行是债权人,而另一方是乙、丙,这不就是多数人之债吗?命题者显然忽视了这一问题,本题中的三个债都是约定的单一之债,但是由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并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乙、丙双方应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定的连带之债,而在这一法定的连带之债中,乙、丙是多人,显然不是单一之债而是多数人之债,因此,D项亦正确。综上,本书认为本题排除D项的选择是值得商榷的。
  本题答案为B、D。(司法部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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