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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三)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4日

  (2003年)
  (一)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及解析:D 注意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及解析:D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10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8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及解析:BCD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答案及解析:B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87.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答案及解析:BD 第387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但注意的是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案及解析:AB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情形不构成欺诈。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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