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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23日
  (2005年)
  (三)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的89-92题。
  89.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为受益人
  答案:ABCD
  解析:《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选。
  90.在张某为其女儿张乙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答案:A
  解析:由上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该选A.
  91.张某为甲和张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答案:AD
  解析:《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选AD.
  92.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由此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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