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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1日

83.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多选第83题)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答案】BD

【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李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应当区分财产的性质:动产适用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在中国的住房适用中国法,在乙国的住房存款适用乙国法。

84.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多选第84题)

A.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B.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C.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答案】AC

【考点】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即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

8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 )(2010年卷一多选第85题)

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补贴的结果

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

【答案】CD

【考点】保障措施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该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

86.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多选第86题)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答案】A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公约第五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回复到原来的地位。根据公约第81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选项D正确。根据公约规定,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

87.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多选第87题)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答案】A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免责的通知,根据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由上述规定可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乙公司有通知的义务,因为乙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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