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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的重要文件,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建立步骤如下:收集信息:收集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整理归档: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记录规范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查看更多>
来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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