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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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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授课老师:唐忍
所属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七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九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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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介绍

【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27 11:45:3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说法错误的是( )。
A .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B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C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D .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D项错误,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单选题 2.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列建设活动或工程中,适用本规定调整的是( )。
A . 某宾馆委托施工单位对客房外墙的保温层进行施工
B . 张某委托装修公司对新购商品房进行室内装修
C . 村民李某在新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
D . 某地震灾区进行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单选题 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B .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C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抽查比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D .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应并入联合审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选项B错误,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选项C错误,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大咖讲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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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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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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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讲师。善于重点击破晦涩法理点,轻松提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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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重点高校安全管理专业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在大型国企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深入了解各种行业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对如何解决实际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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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注】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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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2021年考)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 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 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法律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 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法律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 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 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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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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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申请材料文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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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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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 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 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 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 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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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的审查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 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

(3)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2.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四)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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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责任(2021年考)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 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 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法律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 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法律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 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 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频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申请材料文全、符合法定形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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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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