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其在面临严重威胁或不公平待遇时能够及时脱离困境。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